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闽0583刑更10号 罪犯赖艳玲,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瑞金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患有严重疾病南安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南安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罪犯赖艳玲犯强奸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罪犯赖艳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安市看守所经健康检查,认为罪犯赖艳玲右肺下叶金属异物滞留,决定暂不收押,建议先予住院,取出金属异物治愈后再予收押。罪犯赖艳玲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对罪犯赖艳玲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罪犯赖艳玲的病情经委托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人民医院诊断,该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病情诊断为右下肺金属异物。经征求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赖艳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赖艳玲所患疾病不属于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情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赖艳玲予以收监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要法律条文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 -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