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闽06刑申2号 张坤成: 你因原审被告人林德元、张坤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8)闽06刑终286号刑事裁定,你以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要求改判你为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审被告人林德元违法相关规定,私自决定先后多批次外采第二类疫苗,用于辖区内婴幼儿接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你明知林德元私自外采第二类疫苗,仍参与接种工作,从中分得违法所得,你与林元德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有相关在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一审、二审认定你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正确。你提出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要求改判你为无罪等的申诉理由,经查,1.林德元供述,你知道疫苗是他从外面非法采购,他向李奇祥采购的疫苗就直接用于下乡接种,并告诉你所分的钱是从外面采购疫苗的差价;2.你曾供述,每次下乡接种,林德元都有拿钱给你,说是从外面采购疫苗的差价等;3.又有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林德元供述与你的供述可互相印证,足以证明你系明知林德元擅自外采第二类疫苗用于接种,从中分得违法所得。因此,你申诉称,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要求改判你为无罪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