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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1454号之一

郴州嘉泰路桥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郴州嘉泰路桥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1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嘉泰路桥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熊建波,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嘉泰路桥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嘉泰路桥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郴州嘉泰路桥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执1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辉丽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