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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民初1213号

罗雪梅与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雪梅;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敬定林;杨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民初1213号

原告:罗雪梅,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时代星座**房。

法定代表人:丁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琳,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敬定林,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

第三人:杨欢,女,汉族,1991年10月17日出生。

原告罗雪梅与被告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帝谱世公司)、第三人敬定林、杨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雪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岚、被告帝谱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敬定林、杨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罗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简称《双方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80000元(包含:加盟费用60000元,保证金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书面授权原告在四川省南充市使用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并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该合同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60000元加盟费用及保证金20000元。但被告作为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如下重要信息,未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1.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如特许人的注册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现有直营店的数量、特许人备案情况以及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2.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3.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4.对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5.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6.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7.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8.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被告还进行了虚假宣传:1.号称其品牌是马来西亚的名牌,国内市场大,盈利优势突出,其重庆门店收入非常可观;2.向原告保证在四川南充区域内进行独家经营,其他经营者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方可经营;3.承诺花巨资开发成都市场及广告投入;4.过分夸大市场需求,号称南充市场非常好。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后并未履行合同义务:1.未依约派专业人员在原告所加盟区域进行门店选址、营业地装修布置及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2.未依约提供销售所需要的设备、电脑及销售系统;3.未依约对原告提供销售技巧、技术培训、传授经营理念与市场信息等。综上,被告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将双方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如诉所请。

被告帝谱世公司辩称,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民事合同,且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和承诺,给予原告众多优惠政策,并为其积极寻找合适的店面,但原告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因个人经济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影响被告在四川的商业推广,损害了被告的品牌形象,依据双方合同第7.8条即自愿付款声明书的声明,收取的费用应不予退还。2.被告不存在未披露的情况,即便有未披露的事实,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只有特许人隐瞒特许事项,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才可以解除特许合同,本案不存在该项事由;3.被告系合法经营,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公司系经马来西亚企业合法授权且经中国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确认被告确实充分开发市场,补贴力度强大。第三人敬定林、杨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敬定林和杨欢是夫妻关系,与原告罗雪梅是朋友,合伙做生意。2017年12月25日开始,与被告帝谱世公司业务人员卢冬辉添加微信沟通加盟事宜,微信号是杨欢的号码,聊天洽谈内容是共同意思表示。2018年1月17日,由罗雪梅签订涉案合同,2018年1月4日,敬定林向丁娜转账2万元,2018年1月19日,敬定林转账6万元,上述8万元是共同投资款项,由罗雪梅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事务。2.帝谱世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披露经营信息,合同签订两个多月后,因无法经营要求而解除合同时,帝谱世公司才发送邮件,内容也不涉及经营自愿,而是磋商加盟相关资料。原告缴纳8万元后,被告没有任何形式的培训与指导服务,被告仅签订合同时去过一次南充,从此再无提供任何跟进服务。故请求法院判决退还加盟费及保证金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被告帝谱世公司(甲方)与原告罗雪梅(乙方)签订《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1.1“公司经营资产”:由甲方享有的,用于“PAPPAROTI”产品的经营技术,由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1.2“公司形象”: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1.3“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由甲方享有的一系列PAPPAROTI文字及图形组成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含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已享有及合同签订后取得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所有内容。第三条,授权及有关事项。3.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四川省南充市(县)使用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并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3.2甲方基于本合同授权给乙方使用的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及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仅可用于本合同第3.1条所述营业范围之内。3.3乙方不得使用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作为乙方公司名称的全部或一部分,或用于非由甲方提供或书面许可乙方使用的产品,或作其他用途。3.4.1授权使用期限,即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的,授权亦随之中止或终止。3.4.2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90天书面通知甲方。合同到期前90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协商共识,可重新签订或续签书面加盟合同。3.5乙方不得以合同、股权转让等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于第三者。3.6乙方欲变更第3.1条所述经营场地的,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许可后,本合同项下“第3.1条所述地址”自动变更为甲方许可后的地址,原双方所负权利义务不变。未获得甲方书面许可的,乙方不得自行变更第3.1条所述经营场地。3.7乙方欲新增经营场地使用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及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的,须另行签订双方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第五条,甲方权利及义务。5.1甲方为乙方提供经营产品及相关包装物,并提供相关宣传海报的设计方案。5.2甲方需为乙方提供销售所需要的设备、电脑及电脑所需销售系统。5.3甲方需协助乙方筛选乙方门店的设备和配件,派员指导乙方开业。5.4甲方需培训乙方相关销售人员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场信息等。5.5甲方将会为乙方提供帕帕罗蒂品牌管理、营运和销售方案,包括为乙方提供人员技术培训材料供给及管理技术。5.6甲方将会为乙方提供统一的门店设计和装修方案,指定烘焙设备清单。5.7甲方有权随时视察乙方的经营场所、考核乙方绩效,如甲方认为乙方的绩效不满足PAPPAROTI品牌应由的要求时,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并给予协助包括劝导乙方变更经营地址。5.8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行会计审查,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提供与甲方之间所有的产品订购清单及付款情况的书面交易记录。乙方应保持准确的交易记录,采用标准会计系统,在甲方或其代表提出检验要求时,提供该记录。5.9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场地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第六条,乙方权利及义务。6.1乙方必须完成前期培训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始经营帕帕罗蒂面包食品业务。乙方应确保所有所属员工在从事帕帕罗蒂面包食品业务之前都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且乙方应确保其员工数量及工作能力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培养其员工的职业素养保证其员工不得进行有损甲方及帕帕罗蒂商誉的行为。……6.16乙方不得将帕帕罗蒂中英文商标及名称或类似的商标或名称注册用于注册任何网络域名、电子邮件及社交账号。第七条,收费。7.1开店前甲方应派专业人员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茶旅费由乙方承担。7.2乙方须于合同签订当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授权加盟费6万元,可以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号。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签订《双方意向合同》并交纳的定金可冲抵授权加盟费。(如需开发票则另加17%税额)。7.4乙方须每年向甲方支付营运服务费5000元(首年免除,于本协议签订满一年时交纳第二年的营运服务费,协议签订满两年时交纳第三年的营运服务费,以此类推)。7.5.4乙方于签订本协议当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2万元,协议期满终止后,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于乙方拆除所有含有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物品之日起七日内全额退还予乙方。7.6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按照8000元/店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设计费及装修验收费。乙方因任何原因需要二次装修的,须再次按此标准交纳设计费及装修验收费。7.7本协议项下所有收费均为不含税的价格,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的,应另行支付税费予甲方。7.8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约已收取的所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第八条,保密责任及竞业禁止。8.1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雇佣人员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及传递,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项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前,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解除、中止或终止后均有效。8.2乙方提供给乙方的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8.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亲自或以他人名义从事与本合同有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业务。第九条,信息披露。9.1乙方确认:甲方已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书面向乙方披露所有必须信息。第十条,违约责任。10.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约定的,甲方有权即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超过部分予以追偿。10.2当甲方执行第5.6、5.7、5.8、5.9条约定时,乙方不能配合达到甲方所要求的标准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及时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所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10.3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即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所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超过部分予以追偿。10.4乙方及其雇佣的员工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即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超过部分予以追偿。10.5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内容或其产品被媒体(含网络媒体及报纸、电视等媒体)负面报道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超过部分予以追偿。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17日共同签署的《双方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如下:1.免除装修设计费和验收费8000元。2.赠送10000元原材料费。《双方合同》所附《告知书》载明:1.选址须通过总部的书面核准(由公司发展人员下到实地或者加盟商按照公司要求做出详细商圈分析评估表)。2.门店全套设计图纸(含施工图、效果图)需要7至15个工作日时间,以收到门店现场精确尺寸的平面图(含水电落位及消防布点具体位置)和店铺实际照片为起算时间(建议加盟商在当地找专业的设计师进行尺寸的核实)。3.门店装修施工由总部指派专业施工团队完成或者获得总部书面许可后由加盟商按照自装要求完成装修施工。4.超级店长是公司的重要战略及加盟商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门店,加盟商需指派至少2人(店长1人、店员1人)参加总部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的门店,加盟商需指派至少3人(店长1人、店员2人)参加总部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5.开业指导人员会在开业前2-3天到达门店,参与开业的各项指导工作,请各加盟商提前做好装修、首批设备及物料订货、宽带、电话等筹备工作。2018年1月17日,原告罗雪梅签署《自愿付款声明书》,记载:本人经过周全慎重考虑,与贵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双方合同》,本人(本单位)为履行该合同,向贵公司缴纳授权加盟费,金额为6万元。贵公司已向本人全面详细解释过合同条款,本人明知由于任何非贵公司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解除、中止或终止的(包括但不限于:1.本人未能如期找到合适铺面,2.本人资金遇到困难,3.本人所选位置未能如期开业原因),前述款项贵司不予退还。特此声明。被告帝谱世公司还向原告罗雪梅发出了《自装施工须知》,记载:全国门店装修施行同意效果与标准,申请自装门店的加盟商必须按《门店自装施工申请》流程申请各事项,获得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始自装。相关须知如下:1.自装施工门店有严格的验收标准,必须按施工设计图纸和规定材料进行施工。门店工装施工工艺要求以施工设计图、效果参考图和《施工培训列表》为准。2.申请自装门店加盟商须派遣装修施工方直接负责人到长沙总部进行为期一天的装修施工培训。……7.门店现场施工指导与验收和门店施工配电施工指导:陈亮。原告罗雪梅在《自装施工申请表》中承诺:本人已阅读《自装申请须知》,将严格按照公司涉及图纸施工,使用公司规定装饰材料,派遣施工主要负责人到中华区总部(长沙)学习,及时发送现场照片、发现问题或疑问点联系公司工程人员(组)指导进行施工;验收不达标的必改项目限期按公司要求整改到位,仍未整改到位且超过整改限期的,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以十万元为基数,向甲方支付装修违约金(自愿从加盟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整改至合规为止;选改项目自愿选择整改或接受违约处理。2018年1月15日,被告帝谱世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兹收到敬定林(四川南充)交来的2万元意向金,原告通过账户向被告指定收款方丁娜招商银行账户汇款2万元。2018年1月19日,敬定林向丁娜账户汇款6万元。第三人杨欢与微信号名称为[帕帕罗蒂]卢冬辉进行了微信沟,聊天内容涉及选址、门店设立和装修等,卢冬辉还向杨欢发送了“铺面实地商圈评估”。杨欢发送的聊天内容有“卢总,我们家里出了点事,你们的品牌我们可能做不了了,资金现在没有了,我们的加盟费和保证金退给我们一下,好吗。谢谢”“爷爷要做手术”等内容,此后还涉及退还加盟费和保证的协商等内容。后因协商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帝谱世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26日,经营范围为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注册资本55万元。2016年8月9日,湖南省商务厅向帝谱世公司颁发备案编号为0430100211600090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证明。第6454520号、6454519号“帕帕罗蒂pappaRoti”商标注册人是帕帕罗蒂(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并许可给帝谱世公司使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双方合同》、收据、转让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沟通记录、被告提交的公司营业执照和主体信息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罗雪梅与被告帝谱世公司签订的《双方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涉案合同涉及“PAPPAROTI系列知识产权”的特许经营,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及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

一、原告诉请解除涉案《双方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隐瞒经营事项、进行虚假宣传以及未尽合同合同义务致使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请求合同自2018年4月8日(即立案之日)解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罗雪梅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本案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被告在答辩中未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而本案的原告罗雪梅未直接向被告帝谱世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本院认定本案诉状送达被告的时间(2018年5月21日)即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因此,原告罗雪梅诉请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帝谱世公司是否应退还原告缴纳的8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经第三人杨欢和敬定林确认,敬定林支付给被告的8万元是案涉合同的款项,分别为加盟费6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原告罗雪梅主张被告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合同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

本院认为,1.双方自2017年2月25日开始沟通加盟事宜,而《双方合同》第九条规定“罗雪梅确认帝谱世公司已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书面向其披露所有必须信息。”因此,帝谱世公司已尽信息披露义务,未隐瞒经营事项。2.被告帝谱世公司提供的主体资料中包含商标证、许可授权书及从事特许经营的资质等,帝谱世公司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且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帝谱世公司授权其他经营者在南充地区进行经营,故不能认定被告存有虚假宣传的事项。3.《双方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沟通,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洽谈选址装修阶段,原告即提出退还加盟费和保证金,理由是“家里出了事,资金现在没有了”,并未提到是因被告未尽合同义务而要求退还加盟费和保证金。4.《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被告方义务,包括“提供相关包装,提供相关宣传海报的设计方案,提供销售所需要的设备、电脑及电脑销售系统,协助筛选门店的设备和配件、培训相关销售人员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任何一项义务,而只是进行微信沟通,应当认定被告方未尽合同之义务。综上,关于合同的解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案涉合同在选址阶段即未继续履行,原告罗雪梅事实上并未加盟被告帝谱世公司,也未使用其特许经营资源,本院认定被告应退还加盟费6万元,鉴于原告的单方解除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交纳的2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综上,原告罗雪梅的诉讼请求有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罗雪梅与被告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合同》自2018年5月21日解除;

二、被告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雪梅加盟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罗雪梅负担300元,被告长沙帝谱世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訸

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

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思明

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