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1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始县友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591470740J。
法定代表人:史德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邱江东,男,生于1974年10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执行人:龙中华,男,生于1979年12月27日,苗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始县友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江东、龙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江东拥有的坐落于恩施市金桂大道10号C12幢123、22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邱江东(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6)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00749号];被执行人龙中华拥有的坐落于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业州大道127号(业州广场3号楼)业州广场3号楼单元3-3-30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龙中华(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392号];被执行人龙中华拥有的坐落于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业州大道127号(业州广场3号楼)业州广场3号楼单元3-3-310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龙中华(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391号];被执行人龙中华拥有的坐落于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黄堰塘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龙中华(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2.2.75.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邱江东拥有的坐落于恩施市金桂大道10号C12幢123、22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邱江东(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6)恩施市不动产权第000749号]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龙中华拥有的坐落于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业州大道127号(业州广场3号楼)业州广场3号楼单元3-3-306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龙中华(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0392号]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龙中华拥有的坐落于建始县业州镇船儿岛社区业州大道127号(业州广场3号楼)业州广场3号楼单元3-3-310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龙中华(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7)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0391号]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龙中华拥有的坐落于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黄堰塘路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龙中华(公民身份证号码:),不动产权证书号:2.2.75.1]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