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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恢21号

朱巨年、邓细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朱巨年;邓细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朱巨年,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邓细婷,女,汉族,1990年2月5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朱巨年与邓细婷票据追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邓细婷的财产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四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