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宣磊,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聚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南路路西刘庙社区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于章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胡宣磊因与被上诉人菏泽聚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79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胡宣磊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9年3月20日收到该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宣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