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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6执182号之四

郭立朝、杨永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立朝;杨永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6执1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郭立朝,女,1975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执行人:杨永乐,男,1953年生,汉族,住饶阳县。关于郭立朝与杨永乐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永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54.41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永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54.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荣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占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