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6执1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郭立朝,女,1975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执行人:杨永乐,男,1953年生,汉族,住饶阳县。关于郭立朝与杨永乐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永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54.41元。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永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54.4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荣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占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