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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民初1433号之一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付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付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433号之一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03074X。

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乐明,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寿光市村民,现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