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433号之一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03074X。
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乐明,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寿光市村民,现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