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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889号

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新肇养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新肇养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阳光一街30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523508XQ。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新肇养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幕村2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5863881441。 本院在执行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高要区新肇养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新肇养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四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