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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1586号

吴代海、温州市崇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吴代海;温州市崇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吴代海,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崇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城东村。

法定代表人:孙忠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代海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崇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