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42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大埔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文化路167号。
被执行人:苏汝平,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大埔县人民法院与苏汝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4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的规定,苏汝平应在该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罚金774000元。因苏汝平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审判庭于2019年3月21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422执1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苏汝平负有继续向大埔县人民法院履行缴纳罚金774000元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坤伟
审判员 杨小三
审判员 陈畅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