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财保65号
申请人: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西路郑郢村东大柏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5196609W。
法定代表人:杨莹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凤阳瑞博钣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甄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70463252。
法定代表人:郭明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凤阳瑞博钣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60000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诉前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凤阳瑞博钣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60000元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雅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