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9820号

李巧珍与袁亚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巧珍;袁亚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9820号

原告:李巧珍,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亚汉,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李巧珍诉被告袁亚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被告袁亚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000元,并以56000元为本金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据》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5年6月21日确认欠原告货款56000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金额无异议,我请求分期偿还欠款,三年内还完。被告没有举证。案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之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布匹产品。2015年6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袁亚汉现欠李巧珍布款56000元,欠款人袁亚汉”。此后,被告没有偿还欠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600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清偿并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原告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袁亚汉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巧珍货款56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婉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