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督294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
负责人:陈皓玉,总经理。
被
申请人:喻意,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喻意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发出(2019)湘0103民督294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喻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该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103民督29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18元,由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史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