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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执559号之一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66373973Q。

负责人:宣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86114020Y。

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建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帝景翰园**楼翰云座单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83037015D。

法定代表人:赵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科创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92866302U。

法定代表人:张子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63278346。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玉玲,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与被执行人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603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偿还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499102.11元(利息含罚息,计算至2018年5月7日,自2018年5月8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万元、邮寄费150元。

二、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许建军、刘玉玲对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因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于2019年2月21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银行账户存款5512252.1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另,刘玉玲名下房产已在(2019)皖0603执560号案件中查封,现未发现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要求其提供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5512252.11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刘玉玲名下房产已在(2019)皖0603执560号案件中查封,未发现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泰支行也未能提供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许建军、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沃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玉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维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