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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11执1100号之一

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林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林海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1执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霞兴路御家兰庭小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6926095-5。

法定代表人:杨少卿,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林海,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裕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林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腾裕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工程款90229.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林海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内的财产状况; 2.本院自2018年4月1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林海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划拨银行存款3023元; 4.本院依法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林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林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陈林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林海司法拘留十五日,但陈林海下落不明;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未提出异议。该案执行到位标的为3023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庆东

审 判 员 黄庆勇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 好 代

书记员 陈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