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朱永强,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柯益龙,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朱永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6805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柯益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路××号××幢××室的房产,成交价为175.448万元。本案分得执行款443274.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柯益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柯益龙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朱永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柯益龙的财产情况。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柯益龙尚欠申请执行人朱永强524775.36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柯益龙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柯益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庆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