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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462号

李美芳与陈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美芳;李美芳以被执行人陈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李美芳,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李美芳以被执行人陈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5民初100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人民币91,025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已查封并予处置的房产外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帅 金

书 记 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