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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03执896号

刘桂珍、吴永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桂珍;吴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3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吴永红,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执行人吴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3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内容确认:

一、被告吴永红确认欠原告刘桂珍借款本金28000元,并定于从2018年6月开始,每月最后一天前向原告刘桂珍归还2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刘桂珍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吴永红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款项,原告刘桂珍有权即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吴永红并应支付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刘桂珍。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桂珍承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执行人吴永红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本案吴永红还欠刘桂珍14000元本金。

二、吴永红从2019年7月份开始,在每月18日之前还款2000元直至还清本金为止,通过微信转账归还。

三、如吴永红按期归还,则刘桂珍不收取本案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桂珍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分期还款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803执8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秋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俊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