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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4执2号

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高继秋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
当事人
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高继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4执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物业楼**。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791324967Q。

法定代表人:黄振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松,北京市衡炜(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东,北京市衡炜(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高继秋,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大新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继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执行标的为1.53万元及其利息,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高继秋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大新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4民初14号民事判决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黎 杰

审判员 曹玲玲

审判员 罗延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发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