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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4执125号之一

杨锦秀、陈定福、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锦秀;陈定福;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森发(福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陈振鸿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锦秀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森发(福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9566291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浦东村福清路****。

法定代表人:林泉荣。

被执行人: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057624-1),,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塔头路**山明水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定福。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2××××××××),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山明水秀大厦****。

被执行人:陈振鸿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申请执行人杨锦秀与被执行人森发(福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陈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指定本院执行。杨锦秀执行请求:森发(福建)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杭华实业有限公司、陈定福、陈振鸿支付本金人民币46882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本案参与了福州鼓楼区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陈定福的财产分配,分配得人民币20625.0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榕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 蒸 执行员 檀章陈 执行员 程 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