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覃启良,男,195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陈燕汝,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李志德,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覃启良与被执行人李志德、陈燕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7)粤120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志德、陈燕汝应偿还借款本金26656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覃启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98元。因被执行人李志德、陈燕汝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启良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燕汝名下的银行存款23896.71元,用于支付19998.71元给申请执行人覃启良和缴交本案的执行申请费3898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