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81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增尧,男,1950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安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8年4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3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5月3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7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5日经福安市人民法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万明,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缪欣,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生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增尧犯失火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增尧及其辩护人缪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增尧在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三坵”山场自家责任田耕作,用火烧田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75.9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296.4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603.6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216.4亩),过火疏林地面积73.5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43.3亩),过火荒山和林中林缘空地198.5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36.5亩)。受害过火林木蓄积量为129.6立方米(马尾松101.4立方米、杉木19.7立方米、阔叶树8.5立方米)。过火幼树47955株(过火木荷幼树24570株,过火湿地松幼树570株,过火油茶幼树22815株)。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增尧向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月27日,被告人张增尧的家属向福安市林业局上白石林业站缴纳造林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增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增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提供宁德市福安××疗养院门诊收费票据、宁德市康复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宁德市康复医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证据。 辩护人缪万明认为,被告人张增尧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的悔罪态度。被告人张增尧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张增尧与村委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且缴纳2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已造林100亩以上,加上群众自己种植,受损林木基本得到补救,其妻子患病需要被告人张增尧扶养,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张增尧在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三坵”山场自家责任田耕作,用火烧田埂草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03.6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216.4亩),过火疏林地面积73.5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43.3亩);过火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29.6立方米(其中马尾松101.4立方米,杉木19.7立方米、阔叶树8.5立方米);过火幼树47955株(其中木荷幼树24570株,湿地松幼树570株,油茶幼树22815株)。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增尧向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张增尧女儿代其与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委会、东峰村委会、财洪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约定张增尧配合福安市林业局林分改造项目,配合部分自行组织人工及提供苗木,在上白石镇松茂林、东峰、财洪等村过火受损山地生态修复面积640亩。次日,被告人张增尧女儿为《生态修复协议书》的履行提供保证。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张增尧的儿子向福安市林业局上白石林业站缴纳造林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2等多位受灾村民书面表示自愿放弃经济赔偿并自行对各自被烧毁的所属产权山地进行造林,对张增尧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福安市气象局证明,证明2018年3月11日森林火险等级为3级。 2.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林区禁火令的通告二份〔安政(2018)5号、安政(2018)8号〕,证明2018年2月13日至2月22日和2018年3月29日至4月10日期间,在福安市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含审批生产性用火)。 3.被告人张增尧的电话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张增尧在2018年3月11日发生火灾后打电话叫人救火和报警。 4.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张增尧向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5.福安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三坵”山场失火案生态林林种的情况释明、福安市上白石镇森林资源建档小班一览表、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福建省福安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安政文(2013)596号〕,证明本案被过火山场林业班号其中上白石东峰村4大班060小班,5大班010、020、040、060小班和松茂林村2大班020、140小班为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三级。其中松茂林村2大班140小班为水源涵养林,其他为水土保持林。上述林业班号林种在1997、2007年两次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时均已规划为水土保持林及水源涵养林,并经福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提取笔录、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民出具的谅解书、福安市上白石镇东峰村、财洪村村民出具的谅解书,证明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东峰村、财洪村受灾村民对张增尧失火行为表示谅解。 7.提取笔录、福安市林业局上白石林业工作站出具的收据、张增尧女儿郑爱萍代其与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委会、东峰村委会、财洪村委会签订的《生态环境修复协议书》、郑爱萍出具的《生态环境修复保证书》及郑爱萍的身份证、教师证、受灾群众出具的《自愿放弃经济赔偿的承诺书》《生态环境自行修复保证书》、张锐峰的身份证明,证明2018年4月20日,张增尧女儿郑爱萍代其与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委会、东峰村委会、财洪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郑爱萍为《生态修复协议书》的履行提供保证,被告人张增尧的儿子张锐峰于2018年4月27日向福安市林业局上白石林业工作站缴纳造林保证金2万元。受灾群众自愿放弃经济赔偿并自行对各自被烧毁的所属产权山地进行造林。 8.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松茂林村“三坵”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其山林被烧约30亩。张增尧干农活不小心引起火烧山,他老婆因此还病情加重。大家都很同情他,也都谅解他,都放弃赔偿,山里自己再造林。其当时在外地,其母亲游石妹签字同意放弃赔偿自己造林。这次张增尧配合政府给其村造林100亩,其中其约30亩,张嫩妹约20亩,张某2约50亩。 9.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明村里群众都知道是张增尧引起森林火灾。其是受灾户,其山林被过火大概50亩。张增尧在其村为人很好,大家都谅解他,其和村里群众都有签字放弃赔偿,群众自己会造林恢复山林。这次张增尧配合政府给其村造林100亩,其中其约50亩,张某1约30亩,张嫩妹约20亩。 10.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8年3月11日13时许,其接到群众电话称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三坵”山场发生森林火灾。了解到是松茂林村的张增尧引起的森林火灾及灾后补植林木情况。 11.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8年3月11日13时许至24时许,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三坵”山场发生森林火灾。有东峰村、松茂林村、财洪村群众的林木被过火。张增尧为了把其责任田旁的三分抛荒田利用起来进行耕作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及灾后补植林木情况。 12.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3月11日下午14时许,其和同村的张某4在松茂林村做泥工时,接到张增尧的电话称在田里把山烧起来叫人去灭火。其和张某4赶到张增尧责任田上方,看见张增尧在责任田左边园坪处扑火。群众知道他家庭情况,都愿意谅解他,希望能从轻处理。 13.证人张某4证言,证明3月11日下午14时许,其与张某3在松茂林村做泥工时,张某3接到一个电话,告知其张增尧把山烧起来赶紧去“三坵”山场灭火。其他部分证言与证人张某3证言基本一致。 14.证人张某5证言,证明3月11日下午其接到群众电话,得知松茂林村发生森林火灾,就联系相关部门和领导。经其了解,是张增尧在责任田烧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张增尧第一时间联系其父亲张某3,也报警求助。其女儿、亲属等有帮忙去找受灾群众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受灾群众都知道张增尧的家庭情况都愿意谅解。 15.证人张某6证言,证明3月11日傍晚,其接到堂哥张增尧的电话,张增尧告知其把山烧了,询问该怎么办,其说先帮忙扑火,其他事以后再说。据其了解,张增尧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然后联系村里的群众去扑火。2018年火灾后,其和张增尧子女为张增尧找各村村委、受灾户等协商,群众知道张增尧的家庭情况,没有要求赔偿并签了谅解书及灾后补植林木等情况。 16.证人林某证言,证明去年(2018年)正月发生的松茂林村“三坵”山场森林火灾,是张增尧烧荒引起的。其是上白石镇财洪村民委员会主任,森林火灾后,张增尧及其亲属有找相关受灾户,找其村委协商赔偿补偿事宜。目前其村受灾的群众都谅解张增尧并有签谅解协议,没有人要求赔偿。目前被过火的山场大部分由群众自行种植杉木了。其代表村委、其村群众愿意谅解张增尧,请求从轻处理。 17.证人向某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9月任上白石镇东峰村村民主任。森林火灾后,张增尧及其亲属有找相关受灾户,找其村委协商。目前其村受灾的群众都没有提出赔偿,相关受灾户还有签署谅解协议。其村委、其村群众都愿意谅解张增尧,请求从轻处理。 18.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9.福安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三坵”山场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林业工程师资质证明,证明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03.6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216.4亩),过火疏林地面积73.5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43.3亩)。过火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129.6立方米(其中马尾松101.4立方米,杉木19.7立方米,阔叶树8.5立方米)。过火幼树47955株(其中木荷幼树24570株,湿地松幼树570株,油茶幼树22815株)。 20.被告人张增尧供述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所查明的事实。 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张增尧基本情况,证明被告人张增尧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证明被告人张增尧无违法犯罪前科经历。 检察机关提供的残疾人证、宁德市康复医院疾病证明书、福安市上白石镇松茂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张增尧系郑珠妹唯一扶养人证明书和被告人张增尧提供的宁德市福安××疗养院门诊收费票据、宁德市康复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宁德市康复医院费用汇总清单,经审查是被告人张增尧的妻子郑珠妹患病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且被告人张增尧与妻子生育有子女,被告人张增尧不是其妻子的唯一扶养人,故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增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增尧失火行为造成部分生态公益林受损,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增尧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代其与过火林地所在村委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并缴纳造林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增尧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缪万明建议对被告人张增尧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增尧失火行为造成林地和疏林地共计677.1亩被过火,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259.7亩,森林资源受损严重,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缪万明建议对被告人张增尧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增尧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建 霞
人民陪审员 林 泽 霖
人民陪审员 丁 碧 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阳丽丽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