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民初7243号
原告:袁本林,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恒,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黄秋云,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恒,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山东飞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述显,男,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黄道贤,男,汉族,住青岛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本林、原告黄秋云诉被告黄述显、被告黄道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本林、原告黄秋云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本林、原告黄秋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本林、原告黄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袁本林、原告黄秋云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琛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