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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3民初2113号

刘书生与张利军、董云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书生;张利军;董云秋;齐河凯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济南鹏翔运输有限公司;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天浩物资运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13民初2113号

原告:刘书生,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张利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董云秋,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齐河凯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南鹏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徐忠贵。

被告: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潘后明。

被告:蒙阴天浩物资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太国。

原告刘书生与被告张利军、董云秋、齐河凯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济南鹏翔运输有限公司、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天浩物资运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刘书生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利军、董云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书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利军、董云秋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书生撤回对被告张利军、董云秋的起诉;

二、原告刘书生与被告齐河凯越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济南鹏翔运输有限公司、盱眙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天浩物资运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顾业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刁梅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