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6945号
原告:江阴市卓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倪家巷,实际经营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山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艳芸,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玉侠,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卓越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与被告姜玉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艳芸、被告姜玉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 二、发生工伤时间:2017年11月2日;工伤认定情况:2018年2月22日,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三、伤残等级鉴定结果:2018年9月10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四、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 卓越公司主张及证据: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0日因姜玉侠自行提出解除,为此提供了江阴市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中载明:劳动合同因个人提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于2018年3月20日解除合同。 姜玉侠抗辩意见:她没有向单位提出辞职。 法院认定及理由:卓越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虽为原件,但姜玉侠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卓越公司未能提供辞职报告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是姜玉侠向他公司提出辞职的,故本院对卓越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因为在仲裁庭审阶段,姜玉侠与卓越公司一致同意于2019年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1月8日。 五、受伤前月平均工资:9574.22元。 六、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种类及金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护理费1040元。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卓越公司主张:结合姜玉侠的伤情及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应以3个月为宜。 姜玉侠抗辩意见及证据:仲裁认定的5个月零13天是有事实依据的,为此提供了加盖了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的出院记录和5份医疗证明书,上面载明姜玉侠住院13天,建议休息5个月。 卓越公司对出院记录和5份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结合姜玉侠的伤情和伤残等级,该证据无法证明其需要休息5个月。 法院认定及理由:停工留薪期可以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卓越公司对出院记录和5份医疗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姜玉侠关于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零13天的主张,故本院对姜玉侠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法认定姜玉侠的停工留薪期时间为5个月零13天。卓越公司应当赔偿姜玉侠停工留薪期工资52019.9元(9574.22*5+9574.22/30*13)。 七、姜玉侠申请仲裁的时间:2019年1月8日。 八、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19年1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卓越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工资319.14元;3、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81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6168.76元、医疗费954元、护理费1300元、交通费285元。 九、仲裁结果: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裁决。澄劳人仲案字[2019]第356-1号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姜玉侠)2017年11月1日工资150元,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澄劳人仲案字[2019]第356-2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2019.9元、护理费1040元;
二、确认双方自2019年1月8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68059.9元,扣除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616.8元,余款64443.1元,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对第一份仲裁裁决,卓越公司未申请撤销,姜玉侠也未向法院起诉。 十、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他公司支付姜玉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148.44元、护理费1040元,合计35188.44元,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3616.8元,余款31571.64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案中扣除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已由卓越公司支付的应由姜玉侠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616.8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江阴市卓越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江阴市卓越纺织有限公司赔偿姜玉侠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019.9元、护理费1040元,上述款项合计68059.9元,扣除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616.8元,余款64443.1元,由江阴市卓越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姜玉侠。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江阴市卓越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江阴市卓越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曹鸣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琪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