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邢留根,男,汉族,1965年3月7日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马显文,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李世青,女,汉族,1963年4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马显文之妻。申请执行人邢留根与被执行人马显文、李世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留根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显文、李世青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94000元、受理费5350元、申请执行费9394元。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19年1月25日、6月10日通过全国二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显文、李世青,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4.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到房产、工商、公积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马显文、李世青该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邢留根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邢留根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红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