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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执319号之一

徐明瑞、张成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明瑞;张成勇;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明瑞,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张成勇,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刘勇,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徐明瑞与被执行人张成勇、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明瑞于2018年2月23日向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1月23日,本院将该案提级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向徐明瑞偿还借款本金628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88元、申请执行费842元。执行期间查明,张湾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余卓与张成勇、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本案为相同被执行人,且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采取查控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明瑞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3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晋鄂

审判员  殷 涛

审判员  胡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