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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5391号

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与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5-2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5391号

原告: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

负责人:苗某,系该批发部经理。

被告: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

负责人:齐某,系该店店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店大堂经理。

原告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诉被告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负责人苗某与被告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凉州区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偿付货款28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之间,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从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赊购水产拖欠货款28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3月29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诉诸法院。凉州区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辩称,拖欠原告的货款2800元属实。现愿意分次付款或用火锅店的实物进行抵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辩解理由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之间,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在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赊购水产拖欠货款2800元,并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3月29日前付清,到期后,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未按时付款,又向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2019年4月10日前付清,但到期仍未付款,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多次催要,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推诿拒付,遂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向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赊购水产因买卖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应当偿付货款而未偿付,其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的合法权益,其应当履行支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偿付凉州区苗氏水产调味品粉条批发部货款28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凉州区鼎世自助火锅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俞天聪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