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士喆,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鲁五六,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鲁五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3052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朱静平
审判员 韩丁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祺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