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178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顺德支流百丈堤段(即冯辉恒厂至围角塘界)。
法定代表人:苏泽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光,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国尧,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汉,广东严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国尧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凯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本案需以(2019)粤0606民初343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粤0606民初3436号案件尚未审结,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伟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桂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