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15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男,1960年1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陈斌,男,1968年1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的(2018)苏0902民初5634号法律文书载明:“……。”因被执行人陈斌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仍未履行,后申请人李志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郑春水
审判员 蔡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