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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4075号

武光明、武文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武光明;武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4075号

原告:武光明,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武文军,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明诉被告武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光明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