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民初4075号
原告:武光明,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武文军,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光明诉被告武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光明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