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宜鑫,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1989年03月0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治俊涛,男,1973年0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治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湛仲字第C04875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立(2019)鲁13执394号一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拟指定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指定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金 文
审判员 胡 才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西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