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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5执956号

岳修占、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09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修占;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9)豫0725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岳修占,男性,1960年5月28日出生,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5779418629F,住所地原阳县西干道70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明。关于岳修占与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豫0725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因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泰通路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郭红文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