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603执1253号之二

谭坦坦、刘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坦坦;刘顺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1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谭坦坦,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刘顺,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谭坦坦与被执行人刘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603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刘顺尚欠谭坦坦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由刘顺自2019年3月份起至2019年8月份期间于每月12日前偿还谭坦坦5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9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刘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谭坦坦有权就刘顺所欠的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刘顺负担。因刘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谭坦坦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刘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谭坦坦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刘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于2019年4月23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顺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被执行人无大额存款),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顺所有的别克牌皖F×××××车(未实际扣押),现未发现刘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刘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谭坦坦,要求其提供刘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谭坦坦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50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封刘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刘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谭坦坦也未能提供刘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维娜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