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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5执8号之一

王斌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斌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5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斌强,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武县。

被执行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佑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斌强与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王斌强与被执行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25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碧丹

人民陪审员  李清泉

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俊佐

书记员刘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