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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2703执2号

关于王鹏龙与赵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2703执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追偿权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6075.00元,执行费591.00元;共计46666.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某下落不明,我院依法公告送达。经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某在中国邮储银行滨州市黄河六路营业所存款19412.96元予以扣划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某。因被执行人某现已退休,已具备偿还欠款能力,对被执行人某每月工资中扣划1000.00元。故2019年3月扣划1591.00元(含执行费),自2019年4月始至2019年6月止执行到位3000.00元;共计24003.96元。尚有22662.04元未执行到位;故自2019年7月每月扣划1000.00元直至扣划足额满22662.0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2703执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殿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院印)

书记员  李世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