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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02执876号

汉台区石马坡好运万宝轮胎经营部与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汉台区石马坡好运万宝轮胎经营部;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汉台区石马坡好运万宝轮胎经营部,住所地:汉台区南侧。 注册号:XXXXXXXXXXX9222。 经营者: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3月15日,身份号码:61232XXXX30315XXXX,住陕西省南郑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21日,身份号码:61230XXXX80521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陕07**民初3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2550元;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0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已产生773元,从2019年2月2日起以本金2255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已产生82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8元。但被执行人左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合计34538元;如无存款或者经济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和平

审 判 员 曹星

审 判 员 熊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执 行 员 崔岩

书 记 员 栾佳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