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汉台区石马坡好运万宝轮胎经营部,住所地:汉台区南侧。 注册号:XXXXXXXXXXX9222。 经营者: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3月15日,身份号码:61232XXXX30315XXXX,住陕西省南郑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5月21日,身份号码:61230XXXX80521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 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陕07**民初3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2550元;逾期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本金1000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已产生773元,从2019年2月2日起以本金22550元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已产生82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8元。但被执行人左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合计34538元;如无存款或者经济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和平
审 判 员 曹星
审 判 员 熊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执 行 员 崔岩
书 记 员 栾佳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