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2民初3007号
原告:济南戴德宝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湖西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4922431431-1。
负责人:雷玉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生,山东荣清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尘建立,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戴德宝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诉尘建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戴德宝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长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姬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