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8财保18号

海门市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恩斯曼电梯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门市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恩斯曼电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财保18号

申请人:海门市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天补镇通启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汤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恩斯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塔集镇工业集中区长征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海门市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恩斯曼电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6月25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门市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恩斯曼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海门市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坚

审 判 员  许银朋

审 判 员  宋慧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蓓

书 记 员  张成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