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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执838号

孙强、薛理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强;薛理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孙强,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薛理爱,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薛理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拆迁,其拆迁安置款已被(2015)鼓执行字第599号案件于2015年6月分配发还完毕;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已被(2015)鼓执字第1641号案件于2019年7月2日继续查封,且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反馈其已达到报废标准。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金程

审判员  吴明烽

审判员  刘备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