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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民初3125号

冯静茹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静茹;孙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3125号

原告:冯静茹,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孙强,男,1991年9月10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冯静茹与被告孙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冯静茹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静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静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冯静茹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安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