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3125号
原告:冯静茹,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孙强,男,1991年9月10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冯静茹与被告孙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冯静茹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静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静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原告冯静茹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安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