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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21执恢82号

梁仲平、方凤连、梁飞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仲平;方凤连;梁飞强;方桂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821执恢8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方凤连、梁仲平与被执行人方桂容、梁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桂容、梁飞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凤连、梁仲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6571.2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954元和执行申请费89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飞强、方桂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桂0821执3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凤连、梁仲平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凤连、梁仲平与被执行人梁飞强、方桂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约定如下:1.被执行人梁飞强、方桂容自愿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0800元给申请执行人方凤连、梁仲平,申请执行人方凤连、梁仲平自愿放弃剩余部分的款项;2.申请执行人方凤连、梁仲平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954元;3.被执行人梁飞强自愿负担执行费89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凤连、梁仲平基于执行依据与被执行人梁飞强、方桂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