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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2执恢63号

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恢63号

申请执行人: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住所地含山县林头镇毛滩行政村西陈村。 经营者:胡加保,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松芝万象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96554359。

法定代表人:曹昌荣。 本院在执行含山县林头佳宝水电安装队与安徽坤沦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晏星源

审判员  王义来

审判员  平 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泽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