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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1231号

刘国锋、曹志英、吴美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国锋;曹志英;吴美醒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1231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锋,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曹**英,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吴美醒,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国锋与被执行人曹**英、吴美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曹**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以1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予申请执行人刘国锋;

二、被执行人吴美醒对被执行人曹**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曹**英、吴美醒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曹**英、吴美醒的财产信息,查明本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曹**英所有的登记在曹伊佟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xx路xx号房产,另案已提取了被执行人曹**英、吴美醒的分红款,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2019年6月24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曹**英、吴美醒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