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2247号
申请人:镇江中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斐。
被
申请人: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纪庄村严家。
法定代表人:王智贵。申请人镇江中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华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