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民终2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锦平,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德利,男,1968年9月29日生,住赣州市崇义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男,1980年1月1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星,男,1980年5月1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江发,男,1955年4月1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善尧,男,1956年11月3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义民,男,1963年9月19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春元,男,1968年4月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林锦平因与被上诉人钟德利、陈强、黄江文、蓝善尧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8)赣072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锦平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锦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锦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79元,减半收取7539.50元,由上诉人林锦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彭伟明
审 判 员 林欣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吴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