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1执493号之二

李郁、张全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郁;张全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081执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郁,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被执行人:张全乐,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本院在执行李郁与张全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名下财产经拍卖、变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以折抵,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善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绍兵 来自: